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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性质
(1)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
A.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C.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另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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