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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仓储合同和委托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26 09:50:56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三十六、仓储合同和委托合同

  一、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诺成合同)

  2.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链接】以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3.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4.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链接】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总结】仓储VS保管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无偿轻微过失是免责的;仓储合同一律有责任

  二、委托合同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转委托

  (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2)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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