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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11/01 14:55:37 字体: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源泉扣缴

  1.时间要求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扣缴义务人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金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1.定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所得的确定:

  (1)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2)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3)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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