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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准予抵扣的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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