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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1.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 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参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1.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董事会或者企业负责人集体决定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1)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③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三)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四)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④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六)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1.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
(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2.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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