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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1.外汇的定义: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2.外汇的内容:
(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汇管理体制
1.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2.外汇管理的对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注意1】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注意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内容 | 收入管理 | 支出管理 | |
经常项目 | 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 | “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 凭有效单据以自有外汇支出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
资本项目 | 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 | 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 凭有效单据以自有外汇支出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
三、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 | 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1】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的,属于“逃汇”行为。 【注意2】本部分罚则一律按照“违法金额”来罚,而不是按照违法所得 |
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 | 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的,属于“套汇”行为。 |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 | 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
非法结汇的 | 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
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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