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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概述
1.财政监督的内容: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
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
(1)对预算、计划的编制及执行的监督;
(2)对财政收入上缴的监督;
(3)对财政投资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4)对行政事业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5)对国家出资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
(二)人大监督法律制度
人大 | (1)审查权: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监督权(只有乡、民族乡、镇人大才具备)。 |
人大 常委会 | (1)监督权:监督预算的执行; (2)审批权: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 (3)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
(三)审计监督
1.主体:审计机关。
2.审计署有权直接进行审计的事项:
(1)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
(3)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财政监督主体及职权
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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