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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预习: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11/26 10:25:28 字体:

201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 第二章 存货

  知识点预习二: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

  

  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由委托方承担:

  ①收回后材料用于连续生产,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②收回后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借方。

  1.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要求:根据上述材料编写甲企业委托加工物资的相关账务处理。

  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假设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X,

  X=20 000+7 000+10%X

  X-10%X=20 000+7 000

  (1-10%)X=20 000+7 000

  X=(20 000+7 000)/(1-10%)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30 000×10%=3 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 000×17%=1 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 000(7 000+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原材料 27 000(20 000+7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7 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库存商品 30 000(20 000+1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30 000

  2.自行生产的存货

   

  自行生产的存货的初始成本包括投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直接人工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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