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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分享:合同的订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11/29 15:51:20 字体:

  合同的订立

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新增]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不能说无效,如果不撤销就是有效的。
格式条款的无效
自始就是无效的。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怕当事人钻空子,谁提供的,作出不利于提供一方的解释。
2.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订立的方式
(简,综)
要约
1.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的,对方一点头,这个合同就可以履行了的。内容不明确的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是特定人,非特定人都行,如在电视上做广告,不用征对谁。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意:
(1)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注意:不管是要约还是承诺都是“到达”时生效。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跟何时拆开无关。
(3)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3.要约的撤回
根本不让生效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即先到或同时到。
注意: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4.要约的撤销
让生效的东西再失效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注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已经为发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让生效的东西再失效。
(3)承诺期限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一般情况下,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同意的,原要约有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一般情况,承诺有效。要约人反对的,无效,为新要约,不反对的,承诺有效。
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一般情况下,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但要约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为无效。
注意:承诺可以撤回,不能撤销。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实际履行原则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注意:盖章时间有前后的,以最后一个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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