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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除了企业外,有的以事业单位形式存在,有的以社会团体形式存在,还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等。这些组织中有些主要承担行政性或公共事务职能,不从事或很少从事营利性活动,收入来源主要靠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纳入预算管理,对这些收入征税没有意义。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其主要目的是对部分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性活动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从应税收入总额中派出。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从根源和性质来说,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理论上不应列为征收范围的收入范畴;免税收入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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