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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性流动负债 | 短期借款 |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各种借款。 | |
信贷额度 | 信贷额度亦即贷款限额,是借款企业与银行在协议中规定的借款的最高限额。 银行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 ||
周转信贷协定 | 周转信贷协定是银行具有法律义务地承诺提供不超过某一最高限额的贷款协定。有承诺费用。 | ||
补偿性余额 | 是银行要求借款企业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 补偿性余额贷款实际利率=名义利率÷(1-补偿性余额比率) | ||
贴现法付息 | 贴现法,是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部分,在贷款到期时借款企业再偿还全部本金的一种计息方法。 贴现法付息贷款实际利率=名义利率÷(1-名义利率) | ||
短期融资券 | 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依法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我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约定在期限不超过1年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 ||
种 类 | (1)按发行人的不同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目前发行和交易的是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2)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承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非金融企业发行融资券一般采用间接承销方式进行,金融企业发行的一般采用直接发行方式进行。 | ||
发行条件 |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 ||
筹资特点 | (1)短期融资券的筹资成本较低。相对于发行公司债券而言,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筹资成本较低;(2)短期融资券筹资数额比较大;(3)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比较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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