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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微笔记:经营者集中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2/22 09:28:19 字体:

  1、概念: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的经济力。包括:经营合并和经营控制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情形 

上一会计年度营业额 

参与集中的经营 

全部合计 

至少两个以上 

1、

全球范围 

100亿元人民币 

 

中国境内 

  

4亿元人民币 

2、 

20亿 

申报程序: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为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审查的程序

  (1)初审:主审机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计。

  (2)进一步审查: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核完毕。预期为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四)行政性垄断

  1、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1)行政性强制交易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注:三种行为,可能仅是具体行政行为,有时也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合一。行政性垄断行为都是我国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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