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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的经济力。包括:经营合并和经营控制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 |||
情形 | 上一会计年度营业额 | 参与集中的经营 | |
全部合计 | 至少两个以上 | ||
1、 | 全球范围 | 100亿元人民币 |
|
中国境内 |
| 4亿元人民币 | |
2、 | 20亿 | ||
申报程序: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为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2、审查的程序
(1)初审:主审机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计。
(2)进一步审查: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核完毕。预期为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四)行政性垄断
1、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1)行政性强制交易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注:三种行为,可能仅是具体行政行为,有时也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合一。行政性垄断行为都是我国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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