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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的主体
知识点三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提示】:所谓法律行为,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而狭义上所称的法律行为,则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实施的合法行为。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一)调制行为的分类
所谓调制行为,就是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此外,对于上述的调制行为,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多种分类。例如,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
(二)对策行为的分类
所谓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搏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所谓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如:竞争关系)。
所谓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分类标准 | 具体分类 |
主体角度 | 单方行为(如:调制行为—调整利率)和非单方行为(如: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避税和竞争) |
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 |
行为对象角度 | 抽象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调制行为)和具体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如:对策行为) |
行为效果角度 |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
合法行为和非合法行为 | |
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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