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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抵押权的设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3/25 11:22:02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不动产(必须登记、登记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可以不登记,但登记了可以对抗第三人)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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