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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抵押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3/25 11:20:1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不能抵押。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4.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5.土地的抵押

  (1)城市房地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4)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耕地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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