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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十三:消费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
一、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多数适用比例税率,成品油税目和甲类、乙类啤酒、黄酒等子目适用定额税率,甲类、乙类卷烟和白酒等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从价定率计征法、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
从价定率 | 除以下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 | 列举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复合计税 | 列举2种:白酒、卷烟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一)从价定率计征
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价定率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含增值税,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 |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 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
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 | 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
(二)从量定额计征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量定额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征
既规定了比例税率,又规定了定额税率的卷烟、白酒,其应纳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目前只有卷烟、白酒实行复合计征的方法,其计税依据分别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实际销售(或海关核定、委托方收回、移送使用)数量。
(四)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自产自用 |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
委托加工 |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
进口 |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
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 |
其他规定 |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3)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4)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
(五)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2.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按照不同行为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外购从价定率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
外购从量定额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 |
委托加工 |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进口 |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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