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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3/28 16:13:0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继续履行合同

  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2)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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