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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微笔记:委托加工环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4/01 19:29:4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委托加工的界定

  ①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②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3)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7)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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