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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微笔记:监事会的组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4/03 17:26:4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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