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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4/07 09:51:45 字体: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五: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下)

  (四)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控制的企业投资。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是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2.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1)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同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应当合理评估,依法公开,公平竞价。

  (4)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

  (5)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依规定进行,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1.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包括:(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2.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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