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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强化预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4/09 09:43:05 字体: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注意】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以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另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

  (一)所得的类型

  1.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在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提示】

  1.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关于亏损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指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标准税率

  1.25%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2.20%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优惠税率

  1.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仅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10%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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