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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1.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人员,包括: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但是,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职限制与义务
(1)兼职限制。
①未经任免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②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③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④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义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3.考核
(二)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
2.企业负责人集体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除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3.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的事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依法行使权利。
4.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权力机构作决定或批准
3.出资人权益保护
涉及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四)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五)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了解)
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是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2.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转让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1)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同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应当合理评估,依法公开,公平竞价。(4)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5)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依规定进行,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包括:(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得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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