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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二: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经济法主体分为:
国家机关(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及非法人企业),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提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但是,经济法是强调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的。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1.虽然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法、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凋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2.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单选题
◎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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