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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
2.“市场对策权”,是经济自由权的一种体现。
3.“市场对策权”,在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4.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企业或消费者,当其作为纳税人时,还享有“纳税人权利”。
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1.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
2.市场主体在其行使竞争权的过程中,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去损害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这是依法竞争的基本要求。
提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各类企业都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一些企业极可能通过税收逃避、非法集资、虚假上市等手段来获得一时的“竞争优势”,这就违反了依法竞争的义务。
六、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1.从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如果把职权和职责分别归入广义的权利与义务之中,则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
2.与上述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均衡性相关联,在法律规范分布方面,存在 着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
3.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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