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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股东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4/19 13:46:07 字体: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提示: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 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③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下列决议必须经 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7)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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