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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提示: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 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③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下列决议必须经 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7)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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