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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4/23 09:08:22 字体: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例题:如果股东甲持有上市公司6%的股份、股东乙持有上市公司4%的股东,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甲、乙的书面请求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召开。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1)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示: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解释:累积投票制仅用于选举董事、监事,其他选举不适用。

  6、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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