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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无效合同 | 可撤销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 | |
效力 | 自始无效 |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2)依法被撤销,自始无效 (3)未被撤销,一直有效 | 效力暂时不确定: (1)被追认,转为有效 (2)被拒绝追认或被善意相对人撤销,转为无效 |
种类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 (4)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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