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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项税额的确定
一类是以票抵扣,另一类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税 |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2)计算抵税 | ①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②外购运输劳务: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即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时,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例题·计算题】某一般纳税人购进某国营农场自产玉米,收购凭证注明价款为65830元。
【老师解析】进项税额=65830×13%=8557.90(元)
采购成本=65830×(1-13%)=57272.10(元)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项目 | 内容 |
税法规定 |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
计算公式 |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即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 |
A.销售原材料支付的运输费用
B.外购设备支付的运输费用
C.外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运输费用
D.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的运输费用
【老师解析】答案:C。根据规定,外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其支付的运输费用也不能抵扣。
【例题·计算题】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是50000元,支付运费,取得了货运发票,注明是2000元。
【老师解析】进项税=50000×13%+2000×7%=6640(元)
采购成本=50000×87%+2000×93%=45360(元)
注意(1)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外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其支付的运输费用也不能抵扣。
(3)一般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伴随着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也可以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8)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包括销项税额);
(9)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0)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5-13】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税率17%,2009年6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月初外购货物一批,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24万元,下旬因管理不善,造成该批货物一部分发生霉烂变质,经核实造成1/4损失;
(2)外购的动力燃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万元,一部分用于应税项目,另一部分用于免税项目,无法分开核算;
(3)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700万元,销售免税货物取得销售额300万元。
计算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老师解析】(1)外购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4-24÷4=24-6=18万元
(2)销售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20×300÷(700+300)=14万元
(3)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8+14=32万元
不得抵扣项目 | 解析 |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解析1】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析2】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的损失,在所得额中扣除。 |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 【解析】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解析】运输费用的计算抵扣应伴随货物 |
A.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本单位集体福利
B.将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
C.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个人
D.将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老师解析】答案:A。根据规定,将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个人、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都是视同销售。
重点: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原抵扣进项税额如数转出
【例题1·计算题】某商业企业月初购进一批饮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00元,税金13600元,货款已支付,另支付运输企业运输费1000元(有货票)。月末将其中的5%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老师解析】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3600+1000×7%)×95%=12986.5(元)
当月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3600+1000×7%)×5%
【例题】某市卷烟生产企业8月末盘点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库存的外购已税烟丝15万元(含运输费用0.93万元)霉烂变质。
【老师解析】损失烟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5-0.93)×17%+0.93÷(1-7%)×7%=2.46(万元)
【例题3·计算题】某企业月末盘点时发现,上月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玉米(库存账面成本为117500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发生霉烂,使账面成本减少38140元(包括运费成本520元);由于玉米市场价格下降,使存货发生跌价损失1100元;丢失2007年购进未使用的过滤器一台,固定资产账面成本56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952元)。
【老师解析】进项税额转出=(38140-520)÷(1-13%)×13%+520÷(1-7%)×7%=5660.52(元)
第二,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第三,利用公式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例题4·单选题】某制药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抗生素药品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销售免税药品50万元,当月购入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8万元,抗生素药品与免税药品无法划分耗料情况,则该制药厂当月应纳增值税为( )。
A.14.73万元
B.12.46万元
C.10.20万元
D.17.86万元
【答案】B
结论: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补充烟叶税的规定:
项目 | 内容 |
税法规定 |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
计算公式 | 一般情况:进项税额=买价×13% 特殊情况:如果是烟叶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 |
A.6.5万元
B.7.15万元
C.8.58万元
D.8.86万元
【答案】C
【老师解析】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50×(1+10%)×(1+20%)×13%=8.58(万元)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老师 李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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