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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增值税中,我们常常要先知道不含税销售收入这个经济指标,其含义: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这四项都属于过渡的款项,并没有形成纳税人的收入)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结论:(这四项都属于过渡的款项,并没有形成纳税人的收入)
消费税的计算如果是从价定率的方法,也会涉及到不含税销售收入这个指标,其定义为: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在实践中,这二个指标应该没有太大的区别,可以说,有的时候可以完全照抄。但是也有特别的时候 ,此时我们就要格外注意了:比如
1、二者价外费用不包括的范围,是有区别的
2、对于从量定额的产品,如啤酒、黄酒的定价就包含了包装物的押金在内,在增值税中,价格是不包含押金的。
上述二个区别出题的可能性不大。
3、对于以物易物中,以物抵债、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和投资入股时,虽说是视同销售,但定价却不一样:
增值税是这么说的: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该货物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额)
“成本分为两种情况:①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②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是这么说的: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这是出题的重点,如下题:增值税和消费税综合题
位于某市一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发生以下各项业务:
(1)用生产成本为70000元的350盒A系列化妆品投资某企业,约定按A化妆品当月销售平均不含税价格250元/盒进行结算;
(2)将A化妆品6000盒与外购的丝绸中国结组成成套化妆品6000套,销售给某商场,每套不含税360元,丝绸中国结的成本为35元/只;
(3)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香粉,关税完税价格为60000元;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当月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并通过认证。当月将其中的80%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
(4)本月附带为一个影视制作公司生产上妆油5000盒,不含税售价为60元/盒;
(5)本期购进酒精一吨,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售价为70000元;
(6)本期自某县农民手中购进一批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价款150000元,支付运费18000元,取得收据。
本期取得电费和水费专用发票,注明税额分别为25800元和19800元。本期职工食堂和浴室耗用水、电各自占本期购进比例15%。
(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是5%,关税税率为6%,本期专用发票均通过认证,A化妆品当期最高不含税价格295元/盒)
要求:分别计算本期化妆品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答案】
(1)进口化妆品的关税=60000×6%=3600(元)
(2)进口化妆品的增值税=(60000+3600)÷(1-30%)×17%=15445.71(元)
(3)进口化妆品的消费税=(60000+3600)÷(1-30%)×30%=27257.14(元)
(4)销项税=(350×250+6000×360+5000×60)×17%=433075(元)
进项税=15445.71+70000×17%+150000×13%+(25800+19800)×(1-15%)=85605.71(元)
应纳增值税=433075-85605.71 =347469.29(元)
(5)自产产品用于投资,增值税按均价计算,消费税按最高价计税。
应纳消费税=(350×295+6000×360)×30%-27257.14×80%=657169.29(元)
最终结论,这个例题会做就行。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老师 李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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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楠
老师介绍:
李玉华,全国著名财会考试辅导专家,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师4证于一身,从事相关考前辅导多年,具有极为雄厚的理论功底及实战经验,李老师深谙《经济法》、《税收相关法律》考试命题规律与趋势,重点、难点把握精准,教学方法新颖独特。目前,任职于北京鼎诚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森和光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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