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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法》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难点精讲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2/08 10:13:52  字体:

  学习心得

  一、教材变化

  本章是由旧版教材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合并而成,主要内容没有太大变化,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合伙法》以及作为原第四章内容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三大部分,只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略有变化。

  考生应该特别关注《合伙企业法》的内容(《合伙企业法》的内容为新修订的、于2007年6月1日生效 ),并且注意比较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间以及非法人企业与法人企业(公司)在设立、组织制度、财产关系上的差别。

  本章教材删减了不少内容,删除的内容主要有: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部分例题

  (2)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和外商投资部分的例题

  二、基本情况分析

  本章内容在历年考试中都是重点内容,各种题型都有涉及,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和综合题中也出现过,所占分数一般在20-25分之间,比例很大,考生一定要重视再重视。主要考察方式则是看看考生对于知识点的灵活掌握,死记硬背的要求不太高。

  三、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

  第一,要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二,要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第三,要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性质的转变的特殊规定 。

  难点精讲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无约定,按法定)

  (2)《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必须一致同意的法定情形)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合伙利润和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合伙协议有约定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相关例题

  【考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执行的是( )。(2008年考题)

  A.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D.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事务的执行。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不必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分别出资五万、三万和两万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在其合伙协议中有关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下列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甲、乙、丙合伙人分别按50%、30%、2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B.甲、乙、丙合伙人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C.甲、乙、丙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D.甲、乙、丙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但合伙企业的亏损则由甲和乙平均分担,丙不承担。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原则。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学习提示

  这部分内容我仔细聆听了游文丽老师的讲解,大体有了以下这样一个把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理解:

  第一,事务执行,可以由合伙人执行,也可以由外人执行。如果外人执行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事务执行权,又分为权利和义务。其中六种重大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意,事务执行权不是代表权也不是代理权。

  以上就是我对本章的理解和对于其中一个难点的讲解,希望对大家的学习能够有所帮助,如有疏忽遗漏,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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