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会计实务》重要考点梳理及讲解(2)
一、受托方在委托加工业务中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应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
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核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4.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二、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存货成本的确定
1.一定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存货的成本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
2.不一定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存货的成本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增值税: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那么所支付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那就计入成本。
(2)消费税: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存货成本中。如果收回后继续用于加工应税消费品,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在以后销售环节中进行抵扣。
三、对专门用于生产某项产品的材料确认减值准备的问题
如果材料发生减值,但是生产的产品没有发生减值,这时材料是不需要计提减值的;
如果材料发生减值,生产的产品也发生减值,则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其可变现净值为产成品的可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然后用计算出的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减去材料的账面价值就是材料的减值额;
如果材料没有减值,但产品减值,这时材料也需要考虑计提减值准备。
四、会计年度和折旧年度不一致时加速折旧法的运用
在采用日历年度制下,会计年度指从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而折旧年度是从开始计提折旧起,连续12个月的一段期间。在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时,先按照加速折旧法的具体计算方法计算出年折旧额,这里的年是指折旧年度,然后按照12个月平均,再根据当期所经历的日历时间,确定本年度的折旧费用,而这里的年是指会计年度。
在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时,如果会计年度和折旧年度一致,那么只要按照公式,很好计算,但如果会计年度和折旧年度不一致,那么在按照会计年度计提折旧时,基本的解决思路就是先以折旧年度为期间,计算每一折旧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然后再按照每一个会计年度所具体涵盖的期间段来分析计算相应会计年度的折旧额。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准确计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到企业净利润的核算,对报表使用者阅读和理解会计报表有重大意义,所以企业在计提折旧费用时务必要严谨认真。
五、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再计提折旧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再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六、计提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计提折旧的基数是减去担保余值的账面价值,担保余值相当于净残值。
2.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3.折旧期间:分为两种情况考虑:
(1)如果承租人在到期日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此项固定资产的权利,应按租赁期与尚可使用年限之和计提折旧。
(2)如果不能确定是否购买,那么就用租赁期和尚可使用年限较短者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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