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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⒈居民企业是指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控制地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⒉非居民企业是指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境外企业,以及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外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营业代理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储存或交付货物的个人或单位)视同其在境内的机构、场所。
【说明】①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
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二、征税对象
1.经营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
2.其他所得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盘盈)、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利得、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三、税率
1.基本税率:25%;
2.优惠税率
(1)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
3.预提所得税税率(代扣代缴税率):20%(减按10%)
小结:
纳税人 | 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 | ||
有境内机构、场所 | 无境内机构、场所 | |||
征税对象 | 境、内外所得 | 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内、外所得 | 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 | 境内所得 |
税 率 | 25% | 20%(减按10%) |
实际联系是指取得的所得由机构、场所的股权、债权及财产所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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