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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个税应税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7/07 08:37:45 字体: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应税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共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⑴独生子女补贴;⑵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⑶托儿补助费;⑷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有财政部规定)。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出租车营运收入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工资薪金所得
经营或个体独立经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本税目征税。

  2.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取得的所得,按本税目征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包括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不在公司任职、受雇个人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五、稿酬所得: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知识产权)

  提供著作权(即版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投资者收入无关消费支出、汽车或住房购置支出,以及年终未归还借款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注意可能涉及营业税等税费的扣除)

  在确认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售价-成本-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

  对个人出售现住房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免税。

  十、偶然所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如不竞争款项)

  十一、其他所得(担保收入)

  第三节 税率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

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个税应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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