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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注意:应纳税所得额是净额概念
征税项目 | 费用减除方法 |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 |
工资薪金所得 | 按月计算,定额扣除 |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生计费/附加减除 | |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独资、合伙) | 按年计算,核算扣除成本费用 |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年生计费 | |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按年计算,定额扣除费用 |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上缴费用-生计费 | |
劳务报酬所得 | 按次计算,定额或定率扣除费用 本类归属劳务和让渡 | 每次收入金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稿酬所得 | 收入≤4000 | 收入额-800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收入>4000 | 收入额×80% | |
财产租赁所得 | 小于四千扣800,大于四千打8折 | ||
财产转让所得 | 按次计算,核算扣除成本费用 |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税费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按次计算,不扣费用 |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
偶然所得 | |||
其他所得 |
2.捐赠和资助扣除的规定
(1)个人将其某项所得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本项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Min(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30%)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例题】(2007年)2006年8月,李某出版小说一本取得稿酬80000元,从中拿出2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8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解析】捐赠扣除限额=80000×(1-20%)×30%=19200元,实际发生20000元,应扣除19200元。本题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19200〕×20%×(1-30%)=6272⑵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三新研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次的规定:
项目 | 次的规定 |
1.劳务报酬所得 | ⑴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⑵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2.稿酬所得 | 以每次出版(版号)、发表或连载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以每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得为一次。 |
4.财产租赁所得 |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
6.偶然所得 | |
7.其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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