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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一系列矛盾(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属地原则——地域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 属人原则 居民管辖权(居住期限和住所标准)
公民管辖权(国籍标准,包括团体、企业)
一、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类型 | 产生原因 | 征税主体 | 纳税人 | 税源 |
法律性 | 不同征税原则 | 不同 | 同 | 同 |
经济性 | 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 | 不同 | 不同 | 同 |
税制性 | 复合税制 | 不同 | 同 | 同 |
1.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2.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2)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3)地域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支付地与来源地)
3.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 |||||
免税法 | 抵免法 | ||||
全额免税法 | 累进免税法 | 直接抵免 | 间接抵免 | ||
不考虑国外所得 | 境内外总所得×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 | 全额抵免 | 限额抵免 | 一层间接抵免 | 多层间接抵免 |
我国企业所得税允许采用直接限额抵免法和间接限额抵免法处理跨国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家避税概念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1.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
(1)人员流动;(2)资金或货物流动;(3)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
(4)转让定价(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工具)
(5)不合理保留利润;(6)不正常借款;(7)利用税境差异
(8)运用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9)利用避税地;
(10)利用税收优惠
2.避税地的类型:不征税地、低税负地、多优惠地
3.国际反避税
完善转让定价的税制立法:不适用个人
应对避税地避税的对策:反延期纳税、受控外国公司法(CFC)法规
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防范措施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正常交易法、固定比例法(设置安全港)
限制避税性移居
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三、国际税收协定
有效地处理对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问题,是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任务。
1.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经合发范本》和《联合国范本》起到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样板作用;其中发展中国家多以《联合国范本》为依据。
2.我国对外税收协定所遵循的原则
(1)坚持所得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征税原则
(2)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
(3)税收饶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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