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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费不适用《征管法》。
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1.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①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中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②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①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②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③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包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l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停业、复业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6.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账簿、凭证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1.备案制度。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除另有规定外,保管期为10年。
3.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4.税控管理
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管理
1.纳税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2.延期申报管理: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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