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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七章 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属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具有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的特点。根据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税务代理可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临时代理。
二、税务代理与涉税签证的业务范围
业务种类 | 业务范围 |
(一)税务代理 |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4.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5.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6.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9.审查纳税情况; 10.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11.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
(二)涉税签证业务 |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签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签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签证业务。 |
三、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成立——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①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②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③代理人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代理机构统一受理,代理人以个人名义承接的代理业务不受法律保护(以代理机构的名义进行税务代理)
④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代理人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人为终止
(1)自然终止 | 按照法律规定,税务代理期限届满 | |
(2)人为终止 | 被代理人单方终止 | ①代理人已死亡; ②代理人被注销资格的; ③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的。 |
代理人单方终止 | ①委托方死亡或解体; ②委托方授意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四)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 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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