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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税务代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7/19 11:43:00 字体: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七章 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属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具有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的特点。根据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税务代理可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临时代理。

  二、税务代理与涉税签证的业务范围

业务种类业务范围
(一)税务代理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4.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5.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6.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9.审查纳税情况;
10.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11.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涉税签证业务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签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签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签证业务。 
 

  三、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成立——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①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②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③代理人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代理机构统一受理,代理人以个人名义承接的代理业务不受法律保护(以代理机构的名义进行税务代理)

  ④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代理人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人为终止

(1)自然终止 按照法律规定,税务代理期限届满 
(2)人为终止 被代理人单方终止 ①代理人已死亡;
②代理人被注销资格的;
③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的。 
代理人单方终止 ①委托方死亡或解体;
②委托方授意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四)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 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税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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