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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借款费用(3分)
第一节 借款费用概述 | ||||||||||||||||||||||||
一、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 | ||||||||||||||||||||||||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在发生时根据发生额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根据租赁准则所确认的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额)也属于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是要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的。 | ||||||||||||||||||||||||
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 ||||||||||||||||||||||||
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 ||||||||||||||||||||||||
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 2.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器设备等。 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 ||||||||||||||||||||||||
三、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 ||||||||||||||||||||||||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既包括专门借款,也可包括一般借款。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之外的借款,一般借款在借入时,通常没有特指必须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 | ||||||||||||||||||||||||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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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借款费用的确认(3个时间点的确定) | |||||||||||||||||||
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的确定 | |||||||||||||||||||
借款费用允许开始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只要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都不能开始资本化。 “资产支出”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 | |||||||||||||||||||
二、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时点的确定 | |||||||||||||||||||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的原因必须是非正常中断,属于正常中断的,相关借款费用仍可资本化。 【总结】中断非正常原因包括资金匮乏、重大安全事故、劳动纠纷、缺乏工程物资导致停工。 正常中断包括:可预计到的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雨季的大雨、北方冬季冰冻、沿海台风等)导致的施工中断。 | |||||||||||||||||||
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时点的确定 | |||||||||||||||||||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4)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5)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6)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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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 ||||
一、借款利息资本金额的确定:先专门,后一般 | ||||
专门借款 | 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资本化期间总利息-闲置资金投资收益 =专门借款×利息率×资本化期间-闲置资金投资收益 =专门借款利息-暂停利息-闲置资金短期投资收益 注:1.资本化期间内闲置的专门借款资金取得固定收益,冲减工程成本(在建工程)。 2.专门借款与资产支出不挂钩。 | |||
一般借款 |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一般借款使用资金占用数×占用天数比例×(∑利息/∑本金) 注: 1. 若全部都是前期借入的,则不需要计算资本化率,为借款利率。 2. 资本化利息支出不能扣除闲置资金的利息收入。 3. 计算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时,以何时借入为准,不需要考虑资本化期间和资产支出;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时才考虑资本化期间与资产支出。 4. 如果只借入一笔借款,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如果借入了一笔以上的借款,则资本化率即为加权平均利率。 5. 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当与资产支出相挂钩。 6. 占用一般借款的资金,不能超过一般借款额。 | |||
二、借款存在折、溢价的 | ||||
1.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2. 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时,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上限) 3. 为构建固定资产溢价发行债券,每期按(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率法摊销的溢价)后的差额,即发行债券的实际利息费用(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应予以资本化。 4.发行债券为专门借款的,资本化利息=(摊余成本×实际利率)-闲置资金收益 | ||||
三、辅助费用资本化额 | ||||
1.辅助费用——与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计入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中,即包含在“利息调整”明细科目中。 2.摊销时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算实际利息费用。 | ||||
3.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成本; | ||||
4.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资本化或计入当期损益的辅助费用的发生额,是按照实际利率法所确定的金融负债交易费用对每期利息费用的调整额,即(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借款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 ||||
5.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其发生额并进行处理。 | ||||
【注】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根据准则规定全部费用化,本期费用化金额的发生额是按上面发生额计算方法计算的。 | ||||
四、因外币专门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 | ||||
1.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利息的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不包括外币一般借款) 2.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3.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本金及利息汇兑差额=本金×(期末汇率-期初汇率)+利息×(期末汇率-期初汇率) | ||||
【专门借款结合外币业务】 (1)期末,计算资本化金额: ① 债券应付利息=本金×票面利率×期末利率 借:在建工程 (本金×票面利率×期末利率) 贷:应付利息 ②外币债券本金及利息汇兑差额 =本金×(期末汇率-发生日汇率)+票利×(期末汇率-计提日汇率)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债券 | (2)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余额) *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票利×结算日汇率) | |||
1.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其计算不与资产支出相挂钩 2.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3.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计算其资本化金额时应不与资产支出相挂钩 | ||||
【会计处理】: | ||||
专门借款: 借:在建工程 应收利息/银行存款 贷:应付利息 (本金×利率) | 一般借款: 借:在建工程 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借:在建工程 (资本化) 应收利息/银行存款 (闲置资金投资收益) 财务费用 (一般借款费用化) 贷:应付利息 | ||
【要点】 1.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其中: 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在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3.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5.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而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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