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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所得税(7分,重点章)
第一节 所得税会计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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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验算方法:如果不存在所得税税率变动和非暂时差异,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利润×所得税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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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 |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
大则纳,小则减。 (目前时点上,税法认为该资产值多少钱) | 大则减,小则纳。 |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某一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计税基础=成本-本期及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一般负债的确认和清偿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差异主要是自费用中提取的负债 |
1.固定资产 会计: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收: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原价-税收累计折旧 2.无形资产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会计: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税收: ①一般情况 计税基础=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结论:初始确认一致,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②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 计税基础=会计入帐价值的150% 结论:形成暂时性差异,但不确认所得税影响 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 会计: ①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原价-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②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原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税收: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收规定的累计摊销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会计: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税收:计税基础=成本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会计: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税收:计税基础=成本 4.其他资产 (1)投资性房地产 ①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会计:帐面价值=成本-累计折旧(摊销)-减值准备 税收:计税基础=成本-税收累计折旧(摊销) ②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 会计:帐面价值=期末公允价值 税收:计税基础=成本-税收累计折旧(摊销) (2)其他各种资产减值准备 | 1.预计负债 (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①如果税法规定,与产品销售相关的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税前列支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X万元 计税基础=0 ②如果税法规定对于费用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税前扣除时点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2)如果税法规定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2.预收账款 (1)与税法一致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与税法不一致 会计:账面价值=XX 税收:计税基础=0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应付职工薪酬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假定按照税法规定的可予税前扣除的合理部分<账面价值 不形成暂时性差异,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新】因超过部分在发生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所产生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4.其他负债 企业应交的税收罚款和滞纳金等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
特殊交易或事项中产生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基本上维持其原账面价值不变,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负债。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由于会计与税收法规对企业合并的划分标准不同,处理原则不同,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
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未来期间计税时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的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 1.当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时,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当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时,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
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未来计税时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额 | 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额资产 会计:帐面价值=公允价 税法:计税基础=取得时成本,不认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固定资产 (折旧) | 差异主要来自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会计:帐面价值=成本-会计折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 税法:计税基础=取得时成本-税法折旧 | |||
无形资产 | (1)初始计量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为两个阶段, 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可税前加计扣除,即一般可按当期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的l50%加计扣除。 | |||
(2)后续计量 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会计准则规定,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在会计期末应进行减值测试。 税法规定,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在一定期限内摊销,合同、法律未明确规定摊销期限的,应按不少于l0年的期限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因摊销规定的不同,会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在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因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会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 ||||
其他资产 | 投资性房地产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税法:计税基础=取得时历史成本,不认可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 ||
以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类似,同样可能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 ||||
其他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 | 会计:账面价值=成本-减值准备 税法:计税基础=成本,不扣减准备 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负债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 主要是费用中产生,多数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抵扣的金额 =未来不可税前抵扣的金额 | 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
负债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 | 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 会计:将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发生的支出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 税法:计税基础=0,如果税法规定,有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支出实际发生时可全部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零。 如果税法规定其支出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 |
预收账款 | 收到预付款时,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将其确认为负债。 税法: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如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但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零,即因其产生时已经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的金额,即其计税基础=0。 | ||
应付职工薪酬 | 会计:为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 税法: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可税前列支(外资企业)或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的金额准予税前扣除(内资企业)。一般情况下,对于应付职工薪酬,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零之间的差额,即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 ||
其他负债 | 企业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 会计: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 税法:罚款、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零之间的差额,即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 ||
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 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 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 会计:0,税法:X | |
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处理相同。 | |||
企业合并中取得有关资产、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认,而如果该合并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改组,即购买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维持其原计税基础不变,则会产生因企业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 | ||
会计:帐面价值=公允价 税法:免税改组,不纳税 | |||
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 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除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以外,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 ||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未来多交税) |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来少交税) | |
定义 |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在其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产生 | 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 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
举例 | ||
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1.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 2.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
【识记要点】 ①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成本-本期及以前期间已税前扣除的金额 ②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③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
第三节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 |||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 |||
(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般原则 | |||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 |||
2.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 |||
3.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商誉 | |||
4.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如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总结】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核算时的科目有:所得税费用、商誉、资本公积。 | |||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 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① 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② 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 |||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 1.适用税率的确定。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 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予折现。 2.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的复核。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1)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以后,继后期间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 |||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 |||
(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一般原则 | |||
1.除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 |||
2.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 (1)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影响到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 (2)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其所得税影响应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 (3)企业合并产生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应调整购买日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 |||
1.商誉的初始确认。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税法: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税法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商誉有2个来源: (1) 吸收合并→商誉应计入购买方帐内。 (2) 控股合并→商誉不做帐,包含在长期权投资帐面价值中,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 |||
1.吸收合并: A、购买方应将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并帐; B、计算暂时性差异的影响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C、倒挤出商誉。 (1)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资产公允价-负债公允价 (2)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5% (3)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5% (4)考虑递延所得税后,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5)商誉=合并付出成本-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 (6)分录:借:资产类 (公允价) 递延所得税资产 **商誉 贷:负债类 (公允价) 递延所得税负债 股本 (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实付-面值) | 2.控股合并: (1)购买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股本 资本公积 | ||
(2)购买日编制合并报表时: A、调整资产负债帐价变为公允价: 借:资产类 (公允价-帐价)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负债类 (公允-帐价) 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本公积 | B、同时,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净资产抵销 借:股本 (子公司公允) 资本公积(子公司公允) **商誉 贷:长期股权投资 (母公司) | ||
2.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 (1)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2)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 |||
3. 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即: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 |||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在我国,除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外,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在不同年度之间一般不会发生变化,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可以现行适用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不要求折现 | |||
三、适用税率变化对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 | |||
因税收法规的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适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应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进行调整,反映税率变化带来的影响。 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第四类金融资产)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关的调整金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以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调整金额应确认为税率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 |||
【总结】永久性差异,包括: 1.罚金 2.罚款 3.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5.税收滞纳金 6.担保支出(预计负债) |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 ||||||||||||||||||||||||||||||||||||||||||
一、当期所得税 | ||||||||||||||||||||||||||||||||||||||||||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 | ||||||||||||||||||||||||||||||||||||||||||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额=会计利润+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期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期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会计费用非税法费用-税法费用非会计费用+税法收入非会计收入-会计收入非税法收入-国债实际利息 =会计利润+可抵扣(期末-期初)-应纳税(期末-期初)-国债实际利息+预计负债+罚款+计提准备-转回准备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 ||||||||||||||||||||||||||||||||||||||||||
二、递延所得税 | ||||||||||||||||||||||||||||||||||||||||||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发生额 | ||||||||||||||||||||||||||||||||||||||||||
【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一般应当记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2种情况除外: (一)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 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总结】递延所得税计入资本公积的事项,包括: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自用房地产转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对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也通过资本公积核算。 (二)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记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 ||||||||||||||||||||||||||||||||||||||||||
三、所得税费用 | ||||||||||||||||||||||||||||||||||||||||||
1.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即: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2.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不包括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影响。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3.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 ||||||||||||||||||||||||||||||||||||||||||
四、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 ||||||||||||||||||||||||||||||||||||||||||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商誉)除外。 | ||||||||||||||||||||||||||||||||||||||||||
五、所得税的列报【新】 | ||||||||||||||||||||||||||||||||||||||||||
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结果,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以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遵循准则规定列报。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一般情况下: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总结】:所得税的列报:个别报表→合并抵销; 合并报表→不得抵销。 | ||||||||||||||||||||||||||||||||||||||||||
删掉删掉 | 【常见的纳税调整事项】: 1.调增: (1)支付违反税收的罚款 (2)计提资产准备(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不调增也不调减 (1)违约金 (2)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或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3)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未超过12个月)取得的现金股利2万元。 3.调减 (1)国债利息收入 (2)固定资产折旧(调减或调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宣告现金股利并确认的投资收益10万元,已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双方所得税税率相等。 (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按持股比例调增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90万元,税率相同。 | |||||||||||||||||||||||||||||||||||||||||
【验算方法】:如果不存在所得税税率变动和非暂时差异,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利润×所得税税率 | ||||||||||||||||||||||||||||||||||||||||||
1.先弄清两个账户: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今天多交税,将来少交税),递延所得税资产。 (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今天少交税,将来多交税),递延所得税负债。 2.根据不同的核算情况,对所得税暂时性差异进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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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变动】:33%→25%: (1)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期末余额=(期初余额/33%+本期发生额)×25% (2)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33%时的期初余额 | ||||||||||||||||||||||||||||||||||||||||||
【汇算清缴】:1.汇算清缴前→调整应税所得税; 2.汇算清缴后→不调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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