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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规定的框架列示如下: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一般规定 | (1)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视同销售 (八项)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处理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考生应注意2009年该项税务处理规则发生的变化) | |
其他 | 此类规定较杂,主要涉及三大方面:一是与营业税的划分;二是增值税的征免税4优惠政策;三是伴随货物销售的一些特殊价外费用的涉税规定。(2010年增加了6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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