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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会计》预习指导:租赁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3/28 10:05:33 字体:

  小编从论坛搜集、整理了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的相关知识点,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
第二十一章 租赁

  知识点一、租赁概述

  一、与租赁相关的定义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二、租赁的分类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满足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以上,含75%);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等于90%);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等于90%);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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