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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契税 | |
定义 | 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 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性质 | 行为税 | 财产税 |
纳税人 | 立合同人(双方)、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凭证的签订人 |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
征税对象 | 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房屋买卖(抵债、实物交换、投资作股、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赠与、交换 |
征税范围 | 1、权利、许可证照 2、借款合同0.005%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0.03% 4、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0.05% 5、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书据0.1% | |
计税依据 | 1、购销金额(不含增值税) 2、受托方提供原料,分别按加工和购销;委托方提供原料,只按加工费征 3、货物运输合同,只就运费征,不含货物金额、装卸费、保费 4、融资租赁,以合同所在租金总额按照借款合同征税 5、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其他按照件数 6、租赁合同签订时无期限的,先按5元贴花,到期后再补缴 | 1、出售的,为成交价格 2、赠与的,为市场价格 3、交换的,由多交付一方按差价 4、划拨方式取得的,由房产转让者按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补缴 |
税额计算 | 应税凭证计税金额(件数)*税率 | 计税依据*税率 |
特殊规定 | 关注违章处罚P243 | |
优惠 | 1、对副本或抄本免税,但当正本使用的要征税 2、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 3、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 4、外国政府及金融机构向我国提供的优惠贷款免 5、房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 6、农牧业保险合同免 7、企业改制中,债转股新增资金、评估增加的资金、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缴税 |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于办公、医疗、科研、军事,免征 2、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为家庭唯一,减半;在此基准上,此房90平米以下,按1%征 3、因不可抗力,酌情减免 4、承受荒山、荒沟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5、企业改制(国有独资50%以上股权,国有控股85%以上,新公司免) 6、企业出售、注销(债权人承受免征;其他人,安置职工30%以上不少于3年,减半;全部三年,免) 7、法定继承,不征 8、拆迁重购,对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征收契税 |
征收管理 | 自行贴花、汇贴(500元以上)汇缴(同一种类频繁贴花)、委托代征 | 签订合同或取得其他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
纳税环节 | 在书立、领受时贴花 | |
纳税地点 | 就地纳税 | 土地、房屋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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