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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科目
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
知识点七、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
(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①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A.控制的概念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B.具体操作标准
(a)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b)控制方虽然不拥有被控制方半数以上的股份,但如果同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也构成控制关系:
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方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公司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在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A.共同控制的界定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政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方为其合营企业。
通常以下列条件作为确认标准:
(a)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b)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c)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B.重大影响的界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通常持股比例达到20%或以上但低于50%时认为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能力。
如果持股比例小于20%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应认为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能力:
(a)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派有代表;
(b)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政策制定过程;
(c)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d)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e)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企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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