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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科目
第十六章 政府补助
知识点四、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取得与资产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即先计入“递延收益”,再按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平均分配入“营业外收入”。
当资产处置时,尚未摊完的递延收益应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收入。
(二)一般会计分录
1.取得政府补助时
借:××资产
贷:递延收益
2.按资产的使用寿命平均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3. 如果政府补助是以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的方式出现的,应当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其入账成本,分录如下:
借:××长期非货币性资产
贷:递延收益
再按该资产的使用寿命期进行分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公允价值不可取得的,应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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