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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股权变更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9/13 10:42:06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要求

  1.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质押合同的内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审批机关应自接到上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3.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要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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