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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9/29 08:57:51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十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1.认定机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认定程序:

  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认定程序:

  40个工作日: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报送资料;。

  20个工作日:①纳税人有申请的,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③可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受理《不认定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

  10日工作日: 超过标准的,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认定申请表》。

  可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不认定申请表》。

  逾期未报送的,按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

  B: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①填报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c.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e.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③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认证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自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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