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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销售额的时间限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9/29 09:12:31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十六、销售额的时间限定

  1.一般规定:

  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示: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计算是一致的,不影响销项税额的计算,但会对收到发票的纳税人产生影响:普通票,不可抵扣;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

  ②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具体规定: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轮船、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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