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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关税补征和追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0/12 10:53:52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六章 关税法

  知识点十六、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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