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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七章 资源税法
知识点四、税目、税额
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适用于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的办法计征,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8.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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