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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九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点三、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房产税8.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款的计算截至到发生改变的当月末。
(二)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市、自治区)政府决定。
(三)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纳税。
税收优惠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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